据《环境影响评价法》,安徽长河新材料有限公司(原名为安徽长河聚合物材料有限公司,因公司经营需要,2017年11月28日更名为安徽长河新材料有限公司)委托安徽皖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环境影响评价。按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》(国家环保总局环发[2006]28号)要求,现将拟建项目进行第二次环境影响评价公示。
一、 建设项目概要
项目名称:年产3万吨高性能助剂
建设性质:新建;
项目建设地点:安徽省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松山大道与西湖3路交口
项目占地面积:占地81904.76平方米。
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工程内容:产品包括复配型过氧化物系列、合成型过氧化物系列两大类,年产量约30000t;新建甲类生产车间,甲类仓库,丙类仓库,材料库,配套建设综合楼、中控配电化验楼、罐区、锅炉房、配电房、冷冻站、污水处理站等设施。
项目总投资:36758万元人民币。
二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
1、废气
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合成产品合成反应、过氧化反应、中和反应、干燥等过程产生的HCl、硫酸雾、甲醇、丙酮、丁酮、二氯甲烷、颗粒物、VOCS,复配产品产生的颗粒物、VOCS,危废暂存车间产生的VOCs。其中合成过程产生的废气经二级碱吸收+活性炭吸附脱附冷凝回收处理后经一定高度的排气筒排放,复配过程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+活性炭吸附脱附冷凝处理后经一定高度的排气筒排放,危废暂存车间产生的VOCs经水喷淋系统+一级活性碳纤维吸附装置经一定高度的排气筒排放,其中二氯甲烷、丙酮、丁酮经处理后满足《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31571-2015)表4及表6中的要求;VOCs满足天津市地方标准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》(DB12/524-2014),其他废气污染物处理后满足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表2二级标准级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。项目产生的废气均达标排放,对区域大气环境影响较小。
2、废水
全厂实行雨污分流、清污分流排水方案。拟建工程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循环冷却系统置换排水、尾气吸收废水、真空系统置换废水、地面冲洗及设备冲洗水、生活污水、工艺废水及初期雨水。厂区废水均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,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北污水处理厂,经城北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小汊江,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。
3、固体废弃物
拟建工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包括:MP生产线生产过程产生的过滤残渣、MVR蒸馏残渣、废树脂、污水处理站产生的物化污泥和生化污泥、废吸水介质、废活性炭、废弃包装材料及生活垃圾;MP生产线生产过程产生的过滤残渣、MVR蒸馏盐渣、污水处理站产生的物化污泥、废树脂、废活性炭、废吸水介质等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;工厂职工产生的生活垃圾、生化污泥,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。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均得到有效处理、处置或综合利用,不外排,对环境影响很小。
4、噪声
拟建工程新增的主要噪声污染源有冷却塔、风机、各类泵等。工程拟对产噪设备采取减振、隔音措施加以治理。经预测,厂界昼夜噪声值都能满足厂界噪声标准限值的要求。项目产生的噪声对环境影响很小。
三、环境影响评价初步结论
安徽长河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高性能助剂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,选址符合区域总体发展规划。项目采用了清洁的原料和先进的生产工艺,符合清洁生产要求。在采用相应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,各项污染物可以做到达标排放,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可以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,不会降低区域环境质量的原有功能级别。当地公众对项目建设的支持率较高。
因此,本评价认为,项目在建设和生产运行过程中,在严格执行“三同时”制度、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,从环境保护角度,项目建设是可行的。
四、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
(1)您对您所在地区的居住环境满意吗?
(2)您对您所在地区的居住环境最关心的是什么?
(3)您认为本项目对环境最主要的不利影响是什么?
(4)您认为本项目的有利影响有哪些?
(5)您认为本项目建设的主要污染因素来自哪些方面?
(6)您认为本项目建设对您目前整体生活质量的影响是什么?
(7)您对本项目建设和选址是否赞成?
(8)您对本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?
五、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
对本项目建设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和电话发至以下地址:
1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
建设单位:安徽长河新材料有限公司
联系人:张总
联系电话:15155848380
通讯地址: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大道北段695号
2、环评单位联系方式
单位名称:安徽皖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
资质证书:国环评证乙字第2136号
联 系 人:褚工
联系电话:0551-65568171
通讯地址: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东湖高新合肥创新中心4#楼5楼
六、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
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可以通过来电、信函、传真等方式将意见提交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;
公众意见调查的时限:自本公告发布起10个工作日内收到的公众意见有效,邮件以寄出地邮戳日期为准。
公示单位:安徽长河新材料有限公司
评价单位:安徽皖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
2018年3月12日